包头师范学院科研管理费暂行办法

各学院、有关部门:

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精神,为了确保我校科研工作正常运行,加强对外协调,真正构建学校、学院、课题组三者良性互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 凡以包头师范学院或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为依托申请的科研项目,必须纳入学校科技管理计划,其经费必须进入学校的指定账目,同时按国家规定收取科研项目管理费。

第二 根据项目的不同来源,科研项目管理费实行分类管理。项目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纵向项目: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属于财政拨款的研究项目。

横向项目:包括与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或委托研究开发的项目等。

第三 从2012年起以包头师范学院或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为依托立项的国家级项目按到账经费收取5%的管理费、省部级项目按到账经费收取4%的管理费、厅局级项目按到账经费收取2.5%的管理费,横向项目按到账经费收取8%的管理费,校内课题不收管理费。

第四 科研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会议费、资料费、差旅费、接待费、日常办公等。

第五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师范学院

2012-6-4


上一条:科技处转发关于推荐申报2012年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
下一条:科技处转发关于2013年度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须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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