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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国务院印发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通知精神,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科普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科普宣传阵地,满足社会公众对科普教育的需求,提升广大公众科学素质,形成全社会参与科普的大格局。自治区科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开展自治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
自治区各级各类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单位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的资源载体,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或场所,可申报内蒙古自治区科普教育基地。主要包括:
1.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要求其制定有常年的科普教育工作方案,有专人负责,并有一定资金保障。同时,在官网上设有科普宣传的专栏。如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2.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单位、机构的公共场所。要求其设有科普展示教育的宣传栏或大屏,在官网上设有科普宣传的专栏,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及研学等多种科技类活动,制定常年活动方案,有专人负责,并有一定的资金保障。如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和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3.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要求其制定有常年活动方案,有专人负责,有一定的资金保障,在官网上设有科普宣传的专栏,组织开展科普教育及传播活动。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
4.生产生活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要求其制定有常年活动方案,有专人负责,有一定的资金保障。在官网上设有科普宣传的专栏,长期开展科技示范教育和科技培训,接待社会公众学习参观。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农牧业示范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5.科普示范教育学校。是指已连续开展3年以上科技活动月(周)的各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私立学校和校外科技教育机构等。要求其在官网上设有科普宣传的专栏,设有多个专项科学教育活动室(探究室),并有专兼职的科技教师,长期开展相关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和探究活动,建有科技活动的方案和台账。
(二)申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或机构,配备专门的科普工作人员和专项保障经费。
2.建立科普工作制度,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具备组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能力,有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队伍,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3.能够常态化开展科普教育活动,保证活动频次和活动规模。积极开发图书、挂图、展览、视频、课程和举办科普主题活动,在日常科普工作中使用并取得良好效果。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能够结合本地区特色,经常开展科普教育专题展、科普讲座、专题实践活动等专题品牌科普活动。
4.建有科普教育网站或在主管单位网站设有科普栏目、科普频道,及时更新数字化科普内容,积极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新媒体开展线上线下科普教育活动和科普宣传。
二、申报要求及其他事项
(一)申报要求:申报单位需报送电子版材料和纸质材料(一式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附件1)和反映本单位基本情况或科普工作情况的图片、视频等其他相关材料。申报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科普工作情况(近三年)、近期发展规划等。
(二)基地命名:内蒙古科协将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对通过评审的单位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科普教育基地”,颁发牌匾和证书。此次认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科普教育基地有效期为2021-2023年。在有限期限范围内的内蒙古科普教育基地不得重复申报。
(三)请申报单位将所有申报材料汇总后,于2021年8月27日下午4:00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科技处404办公室,电子材料打包发送至科技处公邮kjc@bttc.edu.cn。
联 系 人:敖凤梅 联系电话: 6193090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
2.申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