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相关部门: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技厅函[2019]37号)和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教技函[2019]43号)文件要求,为落实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实验室事故的发生,迎接教育部科研实验室安全现场抽查,现就我校做好2019年度科研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深刻认识抓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不断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决不能有丝毫松懈、半点马虎,将维护校园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深刻吸取北京交通大学“12.26”实验室爆炸事故的教训,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组织工作,完善安全管理体制,确保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岗位,抓好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的落实。
(二)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科研基地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教技司[2018]110号)文件精神,各实验室要设有专职管理人员,不能仅仅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或文件落实设置一人多岗,而使实验室和重大仪器设备空心化。此外,重大仪器设备要设有专职的维护人员,进一步推进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的全面开放、充分共享,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同时将安全管理贯穿全部环节。
(三)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分级分类,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努力把“看不到”“想不到”“不知道”的问题纳入视线,逐项明确隐患整改要求与负责人员,防止安全风险隐患失控引发事故。对照安全检查结果,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及时更新或升级安全设施,及时补充安全工作人员,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工作水平。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能应急、有实效。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
自查范围主要为化学学院、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及各学院涉及安全隐患的相关科研实验室。
自查重点是科研实验室安全制度的建立情况、安全责任机制落实情况、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培训情况、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品管理、废弃物和危险品处理情况、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设立情况等,具体参照《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要点(2019版)》(附件1)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19)》(附件2)。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
1、各学院要按照要求进行部署动员,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实施方案,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19)》(附件2),组织对所涉及的科研实验室进行全面自查,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强化安全措施。
2、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及时进行整改,做好整改记录,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强危险化学品管控,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3、各学院于2019年5月21日前,将《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19)》(附件2)和《包头师范学院科研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及隐患自查台账》(附件3)报送科技处412室,电子版发送到电子邮箱:kjc@bttc.edu.cn。联系电话:6193089。
(二)现场抽查阶段(6月-8月)
学校成立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专项工作小组于5月21日后对各学院科研实验室进行现场抽查。此外,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也将进行现场抽查,具体时间将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高等学校,检查时间1天。具体抽查的实验室名单由检查组现场决定。检查程序包括: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施现场检查、检查意见反馈。请各学院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19)》做好现场检查材料准备。
(三)总结整改阶段(9月)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科研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并认真落实。
各学院要明确自查自纠和安全整改责任,安全第一责任人为各学院院长,直接责任人为相应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于自查自纠工作不力,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对于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1.《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要点(2019版)》
2.《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19)》
3.《包头师范学院科研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及隐患自查台账》
(以上附件也可从科技处网页下载中心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