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包头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现行国家相关政策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我校科研经费是指我校全体教职工为开展科学研究申请或联合申请获批的各级各类研究经费,按其来源分为以下三类:

㈠纵向经费:指由国家、省部、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划拨的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国家基金项目,“863”、“973”等高技术项目,以及教育部、省、厅、局级项目和各级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基金项目。

㈡横向经费:指与非政府系统、企事业单位、团体签订合同以及联合开展的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协作研究项目以及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等。

㈢校内科研基金:指学校为促进本校科研发展所投入的经费。其管理办法按照《包头师范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条 科研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实验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等。

㈠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㈡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㈢分析测试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校内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㈣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所用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㈤调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㈥学术交流及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参会人员数量和会期。

㈦仪器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的仪器设备。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购置单价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㈧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㈨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支付劳务费的人员须是非课题组成员和无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不允许有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经费中提取劳务费。劳务费的支出总额,文科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理科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5%。劳务费的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㈩成果鉴定费:指在项目结项时对其业绩成果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其他:其他支出可包括出版补助、项目中期成果的论文版面费和一些不可预知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提高效率、简化手续、方便使用的原则,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监察审计处应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或经费使用合同书对科研经费进行审计。保证科研经费全部用于科学研究。

第五条 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报销没有正式收据的这类费用,要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事先有预算,有收款人的签名或手印以及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监察审计处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项目主持人对其承担全部责任。

 科技处、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共同对科研经费实行监督和管理,保障经费的合理使用。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校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审查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察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结项审计。

 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合同签订生效后,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经费必须纳入学校银行账户;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核准,专款专用,年终结转,项目结束经审计后决算核销。

 各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院长应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开展各项科研工作。

第九条 科研经费转拨必须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并经学校科研、财务部门审批,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资金或“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应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经过各级人员和各部门审核签字,不得违反程序进行大额支出;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著类项目经费的结余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净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科研经费审批程序

十三 报销审批程序

㈠凡因科学研究需要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各项支出,均由负责人审核。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发票、凭证。

㈡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注明支付经费的用途、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㈢科技处审批。

㈣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事宜,应先经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登记、验收和签字后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㈤财务处复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㈥大额支出必须经主管校长签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项目负责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及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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