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横向服务社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同时,明晰学校、科研人员、委托方的责、权、利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实施,规范我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从而提高学校整体科技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委托研究、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方面的科研活动。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四条 未经学校审批同意,禁止个人私自利用职务成果或学校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对外承接横向科研项目并收受经济利益。违者将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对外造成的经济损失,学校的声誉损害,人员伤害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触犯法律的个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横向项目以合同书代立项书,必须到科技处备案、签订相应合同列入学校的科研计划,方可受理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报奖和专利申请。

第六条 科技处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学院(部、所、研究中心)和项目负责人通过科技处接受学校的委托,对横向科研项目的内容、可行性、经济效益等问题进行论证,与课题主管单位进行合同的谈判,并起草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经科技处审批后以“包头师范学院”为依托对外签订合同,重大横向科技项目合同,科技处应参与谈判与签订合同的全过程。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我校受委托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和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我校;如果合同约定技术成果属于双方共享,而我校是主要承担者,我校应排名在前。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财务处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部门,科研处协助财务处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同时接受学校审计处的审计与监督。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专款专用,手续齐备,账目清楚,原始单据完备。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经费开支范围主要是:仪器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外协费、加工费、通讯费、业务费、中介费、劳务费、水电费、税费等。

第十条 经批准利用项目经费购置的非消耗性的仪器、设备及材料等均属学校财产,应及时办理物资验收登记手续,并由国资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学校提取到账经费的8%作为科研管理费,项目经费的92%由项目组负责人包干使用,并严格按计划任务书执行。

第十二条 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凡涉及到税务问题均按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由科技处审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生效后,项目组负责人应将项目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报送科研处审核并存档;在项目研究活动中积累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及声像载体材料,作为检查和验收指标之一,验收结题后由项目组负责人整理报送科技处存档。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负责组织横向科研项目的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时间保证,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完成研究任务;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项目组按时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生效后原则上不能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终止合同,应报请科研处同意,由合同双方协商,并由双方签订变更或终止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凡经过鉴定(评审)的横向科研项目,凭鉴定证明到科技处办理结题;或凭对方的验收凭证报科技处审核同意后办理结题。

第十八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产生纠纷矛盾的,双方自行坚决,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及时告知科技处并通知合同对方,双方按合同法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科技处关于做好2013年度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上报2012年度下学期学术讲座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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