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任务指标
今年 8 月底前,全市新开发科研助理岗位 450 个以上,吸纳 2023年应届毕业大学毕业生(大专及以上)就业,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任务指标。
三、工作措施
( 一 ) 明确岗位设置
按照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 6 部门《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规定,科研助理是指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自治区科技厅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作为申报和综合绩效评价各级各类 科技计划项目的必要条件,对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 生就业工作成效较好的优先立项,并作为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 据。
单个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50-100 万元的至少设置 1 个科研助理岗位,单个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100-300 万元的至少设置 2 个科研助理岗位,单个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超过 300 万元的至少设置 3 个科研助理岗位。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新开发科研助理岗位 每家不少于 5 个,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每家不少于 1 个;评估优秀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原则上每家不少于 1 个。
( 二 ) 强化政策支持
承担单位应创新工作机制,采取签订服务协议、劳动合同等多种方式选聘科研助理,按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开支科研助理的相关经费支出。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均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及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科研助理薪酬标准参照本单位同级同类岗位确定,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承担单位按规定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鼓励承担单位统筹现有经费渠道,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
高校毕业生在担任科研助理期间,其户口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档案可参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 理有关规定转递至项目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服务协议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签协议或劳动合同,其户口和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就业后工龄与科研助理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鼓励科研助理实质性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科研助理可以以所在承担单位为依托,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级科研项目和科技奖励,享受与正式人员同等的科研成果奖励政策。科研助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者,承担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科研助 理继续攻读更高学位。
( 三 ) 抓好落实落地
承担单位要从促进就业稳定,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与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匹配的专业科技支撑队伍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相关任务落实到位。承担单位要按照科研助理岗位职责制定招收计划、编制岗位说明书和招聘简章,及时在本单位网站和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官网等招聘平台上公布 (更新),不得设置仅招录本校(所)毕业生等限制条件。同时各承担单位需将招收计划及招聘简章等报市、区两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由市、区两级科技管理部门同步发布至官方网站。
各旗县区的承担单位务于 6 月 30 日前完成 30%—50%岗位发布,并开展招聘工作;7 月 15 日前完成全部岗位发布,并完成 30%— 50%任务指标;8 月 15 日前完成 75%—90%任务指标;8 月 30 日前完成全部任务指标,并办理聘用手续。
( 四 ) 报送要求
各承担单位按照任务指标 (见附件 1 ) 向项目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报送科研助理岗公告发布情况,各旗县区汇总招聘情况报送至市科技局。各旗县区于每日上午 10:30 前将属地内各承担单 位科研助理岗公告发布情况信息汇总并向市科技局成果管理与转化科报送。
报送科研助理岗公告发布情况,需要复制发布的网络链接及网站截图。
四、组织保障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我市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建立健全联系制度、工作责任制和抽查制度,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力推进政策落实落地。各旗县区要加强跟踪指导,督促招聘简章等发布并在本部门网站转发,掌握本地区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情况。
按照科技部和自治区的统一安排建立日报告制度、零报告制度,各承担单位对报送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严禁信息数据造假,对弄虚作假的按违反科研诚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各学院及相关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安排部署,并严格遵照指定的时间节点执行。
科 技 处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