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包头师范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全区教育大会精神,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把师德师风建设要求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健全制度机制,强化管理监督,加大惩处力度,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其他与学校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是指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五条 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教学科研单位及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教学科研单位成立教师师德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系(所、部)主任、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考核及失范行为初查等工作。

第六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范必究、错责相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教师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增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与认定

第八条 各单位或个人均可向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反映学校教职员工的师德师风问题。各单位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发现问题线索后,应及时上报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第九条 对于有明确举报对象、属于师德失范行为范畴的举报,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受理。

第十条 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做出受理决定后,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根据举报内容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经党政联席会或部(处)务会讨论,形成书面材料报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第十一条 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收到书面材料以后,根据涉及内容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核查时须听取被举报人陈述,依法维护教师的正当权利。

第十三条 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根据提交的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交学校教师工作委员会讨论。对于确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并作出认定和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教师本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被处理教师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提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在接到申诉书后,视申诉理由进行驳回或复议。对于复议的,应当在3个月内议结。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十七条 在核查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在任何渠道私自串联、泄露、宣传各类相关消息。违反工作纪律,情节严重者,移送学校纪委办公室处理。

第十八条 参与调查的相关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亲属(姻亲、血亲)、师生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调查工作。举报人、被举报人有权利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条 对经学校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在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受处理教师在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积极整改并再无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期满后,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部门党政联席会或部(处)务会讨论同意后报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提交学校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评议后,可作出解除该处理的决定。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四章 问 责

第二十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党组织承担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

第二十四条 对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推诿隐瞒或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五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包头师范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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