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的文件精神,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科研经费自主权和支配权,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提升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是对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安排的科研项目,在财政科研经费总额不变、经费支出不违背“负面清单”的前提下,财政科研经费支出不设科目,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经费支出的经费使用管理方式。
第三条 遵循“诚信为本、放管结合、权责相适、积极稳妥”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是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方式的改革,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结题、验收及调整等相关工作按照相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包干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支持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人才类科研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条 实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项目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申请人提交申报书和任务书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项目组成员贡献程度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不得超过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者之和扣除设备购置费用的3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不得超过60%。绩效支出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除上述情况外,其它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第三章 负面清单
第七条 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即项目经费禁止性开支内容。
第八条 负面清单条款。
(一)普遍性禁止条款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
3.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二)具体性禁止条款
1.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
2.不得将科研经费全部用于或全部调剂用于购买仪器设备。
3.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会议、差旅、材料、印刷、餐费、交通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4.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6.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7.不得用于在各项目承担单位列为“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费用支出。
8.不得列支基建费。
9.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10.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修改记账凭证,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实施管理
(一)切实履行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制定经费使用“包干制+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健全与科研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使用、内部报销、信息公开、绩效评价、财务审查等配套管理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承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等管理。
(二)实行诚信承诺制。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诚信要求,承诺经费支出全部用于项目相关研究。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弘扬科学家精神,不发生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以及套取、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项目绩效管理。科研项目要明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期满后,在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财政部门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把项目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实施监督
(一)强化经费使用自我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对经费使用进行动态监管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项目实施期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评价。
(二)强化项目经费使用外部监督。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适时抽查。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管理项目经费以及存在截留、挪用和虚假套取项目经费等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开展科研失信追责。自治区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信用主体涉及“负面清单”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视情节轻重进行失信行为评价,并在参与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限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所列,如在经费使用中出现异议,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经费管理政策和内部管理要求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明确的,报请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研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