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包社科规划发〔2021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出更多优秀成果、优秀人才,不断提升科研水平和项目质量,推动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由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和包头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经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选暨社科规划项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评奖规划委员会”)审批,将《包头市社会科学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包社科规划〔2013〕1号)修订为《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立足包头实际,加强决策咨询和应用对策研究,重点支持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大力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应突出地区特点和民族特点,发挥包头市的研究优势。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包头市财政拨款。用于开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包头建设研究,以及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社会科学研究。市财政局将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列入预算,并按预算标准实行总额控制。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预算、财务依法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我市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突出学术水准、注重科学管理、服务专家学者,倡导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

第六条 组织实施市社科规划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社科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一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社科研究和事业的发展。其主要职责是:市社科评奖规划委员会受市委、市政府委托,领导全市社科规划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社科研究和事业的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我市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方针政策措施,对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2.制定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中、长期规划;

3.审批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4.审批市社科规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指导制定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指南,审批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5.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工作,提出终审意见;

6.组织全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的评奖。

市社科规划办,设在市社科联,是市社科评奖规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市社科规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落实市社科评奖规划委员会的决定,向市社科评奖规划委员会报告市社科规划项目的年度管理工作;

2.制定和实施市社科规划项目年度预算;

3.编制市社科规划项目选题规划,受理项目申报,组织评审;组织成果的评审、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介、转化;

4.管理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并监督市社科规划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5.执行和落实市社科评奖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6.承办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项目与规划

第八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设立特别委托项目、重大决策项目、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项目(立项不资助)、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类型。市社科规划项目类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不同类型项目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和专著三类。研究报告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内,系列论文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半,专著一般为2年。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提出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可由市社科评奖规划委员会审批,市社科规划办作为特别委托项目或重大决策项目组织申报立项。研究周期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青年项目资助培养我市38周岁及以下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

第三章  选题与申报

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通过选题征集、制定指南、发布申报通知等环节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自觉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社会科学研究;

3.项目申报者须具有进行哲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素质和能力,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4.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一项市社科规划项目;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与两个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

5.已获国家和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重复申报和设立为市社科规划项目;

6.被撤销项目或者项目最终成果评审未获通过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能申报新的市社科规划项目;

7.项目申报者须在包头市从事社科理论与实践工作,且须具有副高级(含行政副处)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具有中级(或行政事业正科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申报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专家进行书面推荐。

第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需要每年发布一次申报通知,并自发布之日起接收申请,受理期限以通知公布的期限为准。

第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面向全市,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者可通过包头社科网(http//www.btskw.com.cn)下载《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报表》等相关申报材料,按要求认真填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在受理截止日期前将项目申报材料集中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立项一般经过资格审查、学科专家评审、市社科评奖规划委员会审批三个环节。

第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提交专家评审会评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课题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立项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从社科专家人才库中选取。项目评审坚持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严明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评审不受干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本年度项目评审工作。对于在评审工作中信誉不良、违反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的专家,从学科评审组及专家人才库中除名。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期间,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查询或泄露有关评审专家及评审过程的情况,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根据年度申报情况和规划经费总额,拟定各类项目、各个学科的立项数额和资助等级,上报市社科评奖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市社科评奖规划委员会审批立项的规划项目,市社科规划办统一公布,并将立项通知下达到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由项目负责人与市社科规划办签订立项协议,确定正式立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特别委托项目、重大决策项目、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管理工作,主要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市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研究成果加强意识形态审核。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立项情况定期召开特别委托项目、重大决策项目、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研究情况汇报会,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实行抽查制度。被抽查的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项目研究进展、阶段性研究成果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核。

第二十七条 为了规范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划拨,项目资助经费的拨付实行一次核定,按年度拨款的办法。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项目一经立项、签署立项协议,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第一批资助经费(资助经费总额的60%)下达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第二批资助经费(项目经费总额的40%)将作为预留经费,于项目评审结项后拨付。未通过评审、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组成员;

3.改变项目名称;

4.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5.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6.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若不提出申请而擅自改变以上内容的,市社科规划办不接受结项申请,并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以及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社科规划办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违背科研诚信要求;

3.第一次评审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评审,仍未能通过的;

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5.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三十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支出标准按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财政有关政策和法规执行。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车辆燃油费(含汽油费、柴油费等)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单件不得超过1000元。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7.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管理费一般不超过课题经费的5%。不得超额提取或重复提取。

9.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二)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责任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对于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以及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一经立项,不得无故终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市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可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延期结项申请;若不提出延期结项申请,擅自拖延结项时间的,市社科规划办不予结项,并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以及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它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退还市社科规划办。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追回,市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对该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评审与验收

第三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提交结项成果,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社科规划办,由市社科规划办进行文字复制比检测,并组织评审。

第三十四条 组评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人才库中挑选产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选聘同行专家;应用对策研究成果,主要选聘同行和相关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成员不得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人选、评审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五条 项目评审方式为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无论何种评审方式,均要求评审专家组成员分别写出个人书面评审意见。在此基础上,由评审组组长写出集体评审意见。

第三十六条 项目评审组一般由同行专家、学者7-9人组成,其中上级主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人员不得超过3人,并且不得担任评审组组长。项目评审采取匿名评审制度。市社科规划办及时将评审未通过项目的专家评审意见反馈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规定时间提交市社科规划办进行二次评审,二次评审未通过的或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结项成果的项目直接予以撤项。市社科规划办应及时将获准结项的项目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必须在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价,严把成果的政治关和学术质量关,要对自己的评审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通过评审后,项目组须向市社科规划办报送最终研究成果(公开出版发行的20套,其他3套)及全部评审材料,由市社科规划办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者拨付项目预留经费并颁发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无论正式出版或内部印刷,均要求在首页左上角或醒目位置标明“包头市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字样,作为参加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优秀学术成果评奖的条件之一。

第四十条 市社科规划办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七章  成果宣传和推介

第四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市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及项目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并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市社科联应将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的项目研究成果及时编制《包头智库·咨政专报》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可资助或协助市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市社科规划办将在市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支持市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四十三条 通过评审和验收的项目最终成果,必须注明“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标志。打印稿在封面上注明,正式出版的在封面或扉页上注明。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包头市财政局,已发布的《包头市社会科学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包社科规划〔20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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