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管理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项目为省部级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部级项目管理。
第三条 设立基金项目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哲学社会科学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动员组织社会科学界,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立足内蒙古,面向现代化建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致力创新创造,为自治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实现人民高品质生活,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
第四条 基金项目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联)组织设立并实施管理。
第五条 基金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自治区财政拨款和合作单位提供的科研经费。
第二章 项目分类与资金支持
第六条 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委托项目。
第七条 基金项目设高质量发展智库专项、历史文化专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项、盟市专项、外语专项和社会科学普及专项。
(一)高质量发展智库专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以应用性研究为主。
(二)历史文化专项,围绕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和弘扬,以基础性研究为主。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项,围绕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增进文化认同,开展应用性和基础性研究。
(四)盟市专项,支持盟市开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研究。
(五)外语专项,支持高校外语教师提高教学科研能力,推动学科建设。
(六)社会科学普及专项,围绕党的创新理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政策法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宣传阐释研究。
第八条 高质量发展智库专项一般应占项目总数的50% 左右。
第九条 重大项目资助经费15万元,重点项目资助经费8万元,一般项目资助经费2万元。后期资助项目和委托项目视具体情况确定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15万元。
第三章 申报资格
第十条 项目申报人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
(一)重大项目申报人一般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重点项目申报人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三)组织申报单位推荐的申报人不受前(一)(二)所限。组织申报单位须提供推荐函;
(四)外语专项项目申报人应当是从事高校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承担基金项目在研项目的;
(二)上一年度承担基金项目结项未达到良好等级的;
(三)与他人联合作为第一申报人的。
第十二条 区直社科类社会组织、盟市社科联、单位社科联(高校社科联、科研单位社科联和企业社科联等)是基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单位。申报人单位不在社科联组织体系内的,可经由所在盟市社科联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申报单位应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单位账户可正常接收项目经费。
第四章 申报和立项程序
第十四条 自治区社科联根据国家、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决策需求和学术前沿动态,充分体现基金项目宗旨,研究确定年度项目指南。在形成项目指南过程中,可征求党政部门和社科工作者建议。
第十五条 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及项目指南。
第十六条 申报人按照通知要求填写申请书和论证活页(匿名),经项目申报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自治区社科联。
第十七条 自治区社科联对申报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规范性审核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项目申报人是否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材料填写是否规范;
(三)申报选题是否在项目指南范围;
(四)是否以相近题目在其他科研平台立项;
(五)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六)项目组织申报单位账户能否正常接收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自治区社科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项目的论证活页进行评审。评审一般采取网上通讯方式,后期资助项目、委托项目和盟市专项、外语专项采取会议评审方式。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应研究能力。评审可邀请区外专家参加。
第二十条 评审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研究意向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风险;
(二)预期成果是否具有相应的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三)研究方案是否可行,研究思路是否科学,应用性研究是否有调研方案;
(四)研究内容对内蒙古的关注程度;
(五)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是否达到相应研究深度。
评审中存在意识形态风险的申报项目,交意识形态风险评估专家复审并作出结论。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产生建议立项名单。经自治区社科联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社科联党组会议审定,确定项目名称、主持人、承担单位和资助金额。
第二十二条 公示拟立项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发布立项公告。
第二十三条 外语专项指南由自治区社科联与上海外教社共同研究发布。立项评审程序由自治区社科联与上海外教社共同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盟市专项依照下列程序立项。
(一)自治区社科联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项目承担盟市和名额;
(二)项目承担盟市结合本盟市需求,提出项目指南并组织申报、初评,按项目名额的1.5倍报自治区社科联;
(三)自治区社科联组织专家进行复评,结果报自治区社科联党组会议审定,确定立项名单、资助金额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社科联设立的创新平台,每年度,经社科联与其所在单位协商意向,依照项目指南申报基金项目。
第二十六条 鼓励自治区社科联所属社科类社会组织申报基金项目。遵循择优原则,社科类社会组织每年度立项数不低于15项。
第二十七条 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时效性要求强、专业性要求高的项目,社科联可采取委托方式立项。
(一)委托方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由其确定项目主持人。
(二)委托方为社科类社会组织的,须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社科类社会组织参加,以竞争性评审方式产生拟委托单位。
社科联党组会议决定委托立项名单和资助金额,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后期资助项目,每年第四季度由社科联发布通知组织申报。评审结果由社科联党组会议审定,确定后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公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与自治区社科联签订《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合同书》(以下简称《立项合同书》),并提供收款人为项目承担单位的正规完税发票。未按时履行上述手续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条 项目签订《立项合同书》后,根据合同拨付项目经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分期拨付,后期资助项目一次性拨付。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匹配经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未经自治区社科联同意,不得变更项目主持人、项目名称、研究内容、研究期限、成果形式。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主要参与人应当积极参与自治区社科联围绕基金项目组织开展的学术交流和学术分享活动。
第三十三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自治区社科联以抽查方式进行中期检查评估。其中,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抽查率不低于50%。
中期检查评估,主要检查研究方向、研究进度和原创内容,其中,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着重评估其学术深度和创新意义。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金项目的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等,具体形式以《立项合同书》为准。
第三十六条 按照合同约定,应用性项目主持人应当向自治区社科联提供决策咨询报告,其中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不少于2篇,一般项目不少于1篇。
第六章 结项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通过后报送自治区社科联。结项报告中应包含知网查重报告,查重率一般不超过25%。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社科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研究成果进行结项评审。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会议评审、网上通讯评审等方式。评审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
(二)学术研究的科学性、创新性,着重关注原创性,其中高质量智库类项目成果是否有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方案;
(三)是否形成决策咨询成果;
(四)是否公开发表或出版;
(五)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六)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问题和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问题。
评审中存在意识形态问题的结项成果,交意识形态风险评估专家复审并作出结论。
第三十九条 结项成果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结项成果均须根据专家意见做修改完善。
等级优秀的项目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一)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获得自治区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盟市专项获得盟市、厅局主要领导的肯定性批示。
(二)项目研究成果在核心期刊发表。
(三)所有评审专家均推荐为优秀,其中盟市专项需经自治区社科联复核认定。
第四十条 初次评审为不合格的项目,修改完善后再次评审合格的,准予结项;仍不合格的,作撤项处理。
第四十一条 外语专项由自治区社科联和上海外教社共同组织验收,或委托上海外教社验收。
第四十二条 确因特殊原因,项目主持人提出延期申请的,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报自治区社科联同意,准予延期。
第四十三条 因政策调整、形势变化等重大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由项目负责人经承担单位提出,或自治区社科联提出,终止项目。
第四十四条 结项成果合格以上的,发结项证书。结项名单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监 督
第四十五条 基金项目立项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社科联、盟市社科联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基金项目评审。
第四十七条 参与基金项目管理和评审工作的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凡公示、公告事项,须同时发布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十八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纪律和本办法规定行为,属于自治区社科联职责范围内的,由自治区社科联作出相应处理,重大事项由自治区社科联党组作出决定;超出自治区社科联职责范围的,由自治区社科联与有关单位部门协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自治区社科联决定。
第五十条 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由自治区社科联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通知、公示、公告事项,在内蒙古社会科学网发布。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