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及政策解读

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

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激发高校科技创新活力,实现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推动自治区现代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健全以市场牵引、利益共享、赋权放权、宽容失败、尽职免责为导向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和配套体系,营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环境,实现全区高校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实际到账金额显著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导向

1.加强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聚焦制约自治区产业转型升级的突出短板,瞄准战略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把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延链补链强链作为主攻方向,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着力突破“卡脖子”技术难题。在各级应用类科技项目中设立明确的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和与转化直接相关的考核目标,鼓励高校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库,从源头上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与服务。对项目结束后的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评价结果作为科研人员和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职称评定、科技奖励以及后续配置科技资源的重要参考。

2.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高校要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相融合的统筹协调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一体化运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绩效的评价权重,将知识产权管理体现在科研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结题、成果转移转化等各个环节。支持高校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全面提升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全链条的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高校要加快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明确评估机构与流程、费用分担与奖励等事项,停止对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奖励,可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或团队予以奖励。支持高校通过学校拨款、地方奖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等途径筹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用于委托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和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工作。

3.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鼓励高校科技人员面向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合作活动。对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高校承担单个横向项目到账总金额150万元及以上或年度累计到账总金额200万元及以上且通过自主验收合格的,可视同自治区级重点研发项目相应绩效得分。对属于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高校可按有关情况与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的,鼓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不低于净收入50%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4.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高校要突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软科学研究等不同类型成果的特点,准确把握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探索建立多元化高校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建全高校自评与自治区相关部门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评价结果作为“自治区一流学科建设”等工作绩效考核评估以及确定申报科研项目和给予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高校,可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5.优化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坚决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不良导向。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加大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评价指标权重,把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不单纯将论文、专利、奖项等数量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

(二)推动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放权机制建设

6.落实赋予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相关政策。高校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健全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明确登记备案、转化实施、处置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进行事前审批或备案。高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按要求在本单位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7.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高校应当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奖励总额不低于技术转让、许可净收益或作价投资取得股份、出资比例的70%,其中,对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应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建立高校领导成果转化行为的负面清单,制定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消除法人单位的顾虑,激发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担任高校正职领导且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奖励,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当限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8.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高校可借鉴自治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经验做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或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三)建立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9.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发挥内蒙古科技大市场、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大学科技园等平台效应,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活动。高校应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登记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鼓励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服务体系,发挥内蒙古科技大市场等平台效应,集成运营、评估、法务、中试、孵化、投融资、产业园区等一批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配套资源,为科技成果供需两侧提供一站式服务。搭建高校科技资源与科技金融机构对接平台,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0.推动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高校要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或与第三方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强合作。鼓励理工类、综合类高校联合地方、企业设立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独立机构,以及以全资拥有的技术转移公司等方式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机构要制定市场化的运营和收入分配机制,建立健全管理标准和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引导和协助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以及成果推介等工作。高校应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11.加强专业化、职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高校要采取“引育并举、专兼结合”的方式,打造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管理的专业人才队伍,建立成果转化绩效与专职人员收入分配挂钩的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要求,通过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定期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技术转移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有条件的高校开设技术转移相关课程,积极探索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支持高校在内蒙古科技大市场、各类高新园区、孵化器等机构建设实习基地,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四)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政策

12.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高校应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前景明朗、意愿强烈且条件成熟的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高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科研人员按约定取得的兼职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不受所在单位绩效总额限制,需如实报所在单位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离岗创业科研人员要与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依据。离岗创业人员返岗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13.逐步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高校应从源头上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单位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高校要提高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引导科研人员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切实保障所在单位合法权益。未经单位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

14.完善科技成果报告制度。高校每年应按要求向其主管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推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励等情况,并对全年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面临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总结。


15.建立科技创新容错、尽职免责机制。依据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客观规律,鼓励科研人员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先行先试、非主观过失导致的偏差失误,科研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高校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交易定价、成果赋权等决策工作中的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定位与分工,建立协同推进机制,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源配置、条件保证和要素供给等问题。由教育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召开1次科技成果转化专题会议,统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开展绩效评价

指导高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指标体系,突出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内容。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分析,定期公布高校成果转化数据,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对高校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高校主管部门应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纳入对高校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

(三)强化宣传引导

高校要及时挖掘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并融合新形势下技术转移的新模式、新特点,归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进行交流分享,对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成效显著的高校和个人进行褒扬激励。




《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意义及过程

《实施意见》贯彻了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别是贯彻落实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对高校的要求,将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作为一项重要举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规定,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紧密结合自治区高等学校实际,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联合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二、重点任务

一是强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导向。加强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优化人才分类评价制度。

二是推动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放权机制建设。落实赋予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相关政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三是建立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推动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加强专业化、职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

四是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政策。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完善科技成果报告制度;建立科技创新容错、尽职免责机制。

三、《实施意见》的创新点

结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针对自治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现阶段空白或尚不明确的政策,制定了相应的举措。

(一)在打通高校内部科技成果转化不通不畅方面

1.建立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一体化运营机制。高校要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相融合的统筹协调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一体化运营。支持高校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全面提升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全链条的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高校通过学校拨款、地方奖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等途径筹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用于委托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和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工作。

2.鼓励高校面向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合作。在征求自治区科技厅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对高校承担单个横向项目到账总金额150万元及以上或年度累计到账总金额200万元及以上且通过自主验收合格的,可视同自治区级重点研发项目相应绩效得分;对属于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认定登记后给予科研人员不低于净收入50%的现金奖励,激发高校科研工作者科技创新活力。

3.扩大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进行事前审批或备案。高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二)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

1.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强化技术供给质量和能力,利用内蒙古科技大市场、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大学科技园等平台,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活动,提升高校技术输出效率及整合市场技术需求能力。

2.推动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明确鼓励理工类、综合类高校联合地方、企业设立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独立机构,以及以全资拥有的技术转移公司等方式建立技术转移机构。配套制定市场化的运营和收入分配机制,内部管理标准和风险防控机制。明确高校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3.加强技术经理人培养力度。明确高校要采取“引育并举、专兼结合”的方式,打造专业人才队伍,建立成果转化绩效与专职人员收入分配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作用,按照《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要求,定期开展专业理论培训,在内蒙古科技大市场、各类高新园区、孵化器等机构建设实习基地进行实操技能锻炼,为我区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工科背景,懂政策、懂法律、懂市场、擅管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三)在激发高校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方面

1.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高校要突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软科学研究等不同类型成果的特点,探索建立多元化高校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评价结果作为“自治区一流学科建设”等工作绩效考核评估以及确定申报科研项目和给予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可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2.优化人才分类评价。克服“五唯”不良导向。加大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评价指标权重,把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不单纯将论文、专利、奖项等数量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

3.完善离岗、兼职人事管理制度。明确了科研人员按约定取得的兼职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报所在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离岗创业人员返岗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为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解决后顾之忧,为学校提供了政策依据。

(四)在营造高校科技创新环境方面

1.建立创新容错、尽职免责机制。从高校负责人和科技工作者两方面考虑,建立合理容错免责机制。一方面鼓励科研人员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先行先试、无意过失导致的偏差失误,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免除相关责任。另一方面高校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交易定价、成果赋权等决策工作中的责任。与《实施意见》创新举措相呼应,为决策者、参与者提供了有力保障。

2.建立统筹推进、考核激励机制。为确保《实施意见》能够落地见效,由教育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召开1次科技成果转化专题会议,统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予以项目和资金支持的参考依据,将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对高校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对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成效显著的高校进行褒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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